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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创新岛十八条政策解读 -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简称《措施》)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出台本《措施》,建立简明高效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推动海珠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体系完备、竞争力强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实现海珠区经济发展结构、政府服务水平、整体营商环境“三优化”。

其次,通过本《措施》的制定,改变了旧有的各部门分别制定经济扶持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扶持政策分散等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来到海珠发展,这将为海珠产业结构升级转换提供强大新动能,这更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题中之义。

问:《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措施》分为创新企业奖、新兴产业奖、创新载体奖、创新平台奖、创新资本奖、创新人才奖6大类别共18条。每类奖励对应一份实施细则。另有一个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总纲提炼了6个配套实施细则中最具吸引力的内容,简明清晰、便于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一是创新企业奖,共6条,对总部企业、初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四上”企业、产业用地项目企业以及琶洲地区企业等6类企业进行扶持;二是新兴产业奖,共4条,由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会展、文化旅游、高端商务服务等4类产业进行扶持;三是创新载体奖,共1条,对科技创新载体、金融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园区和服务贸易外包园区等6类产业载体进行扶持;四是创新平台奖,共3条,对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招商平台等3类平台进行扶持;五是创新资本奖,对金融机构、上市挂牌、风险投资企业等3个方面进行扶持。六是创新人才奖,共1条,对人才评定、资金奖励、高端团队扶持等5方面进行扶持。

所涉奖励补助的受理、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解释、资金拨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并明确了本措施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实现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解决了与上级扶持政策衔接问题。

问:《措施》的亮点是什么?

答:首先,《措施》的内容简洁易懂,18条汇聚提炼了6个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使社会各界更加快捷的了解海珠区经济扶持政策,解读起来更加方便。

一是内容创新。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重点突出“一区一谷一湾”,对该区域的产业用地企业,给予专项扶持;对新落户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总部企业予以提高奖励;对新落户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内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企业给予专项扶持。落实《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要求,新增新兴产业奖,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高端商务、现代商贸会展、文化旅游等5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落实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年的重点工作部署,新增了招商平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新增科创板上市奖励和上市挂牌公司经济社会贡献奖励,均为全省首创;进一步优化全国首创的科技初创型企业资金后补助政策、全市最高额的风投奖励政策。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突出创新人才奖励,对人才的认定注重市场导向,不唯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奖励比例根据企业和人才贡献情况调整。设立境外人才和境外创新创业团队专项扶持,为境外人才在海珠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环境。

二是聚焦扶大扶优扶强。扶大,重点扶持重大总部企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提升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提高总部企业奖励门槛、奖励上限、奖励额度。新设“一区一谷一湾”产业用地项目、琶洲专业服务业专项扶持。扶优,在优化提升原有现代商贸会展业、金融业政策基础上,重点新增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业、高端商务服务业、“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等专项扶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扶强,将原来零散的园区、科技企业奖励等,整合为新设产业载体、创新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四上”企业等专项扶持,提高准入门槛,增设绩效考核,培育经济新增长极。

三是体例创新。明确了该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发布、统一受理、统一兑现,申报流程更加便捷。

二、细则解读

(一)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问:《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重大招商平台除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企业、发展潜力较大的初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四上”企业、落地“一区一谷一湾”的企业等。

问:《细则》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主要内容分为七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背景、落实的文件精神、适用对象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部分是总部企业奖励。明确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奖励标准等内容。对应《措施》的第一条、第六条。

第三部分是初创型企业奖励。明确对优秀独角兽类企业、及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奖励条件、标准,对应《措施》的第二条第一、二项。

第四部分是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从负责部门、适用条件、投资机构和资金池的名词解释、分工与职责、补助内容、申报与受理、拨付与返还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应《措施》的第二条第三项。

第五部分是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明确实施部门、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具体奖励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迁入企业予以租金补贴。对应《措施》的第三条。

第六部分是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明确实施部门、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内容。对应《措施》的第四条。

第七部分是产业用地项目企业奖励。明确实施部门、适用地域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内容。对应《措施》的第五条。

第八部分是法律责任。明确实施部门、扶持对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是附则。说明《细则》的生效日期、文中所涉概念的解释等其他事项。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鼓励新增量。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可连续3年获得贡献奖和租金补助,较大力度支持企业扎根发展;同时,存量企业可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长程度来申请贡献奖。二是建立琶洲“政策制高点”。明确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贡献奖励最高可提高到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三是重视优质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对“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标准,新迁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园区的可获得租金补助。四是对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对首次新增入库的“四上”给予一次最高10万元奖励;次年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问:《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重大展会承办方除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会展、高端商务服务和文化旅游产业领域的企业、机构等。

问:《细则》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主要内容分为七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背景、落实的文件精神、适用对象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部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明确实施部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内容。对应《措施》的第七条。

第三部分是现代商贸会展奖励。明确实施部门、三类业态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包括商贸业、会展业、外经贸等内容。对应《措施》的第八条。

第四部分是文化旅游产业奖励。明确实施部门,分为贡献奖和专项业务奖励,均说明了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对应《措施》的第九条。

第五部分是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明确各部分实施部门,设置了贡献奖、琶洲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专业服务业发展奖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鼓励专业服务业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创新试验区集聚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发展。对应《措施》的第十条。

第六部分是法律责任。明确实施部门、扶持对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是附则。说明《实施细则》的生效日期、文中所涉概念的解释等其他事项。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导向明确。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贡献奖,鼓励企业产业升级、增资扩产、拓展海外业务、增强原创能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鼓励新企业到海珠区投资落户。二是体现趋势。鼓励专业服务业在本区发展,将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打造成专业服务业集聚区,并体现对港澳投资开办企业的政策倾斜。鼓励我区拓展外向型经济,增大外资投资吸引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我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运营企业给予贡献奖、办公用房补助及园区运营补助。提升体现文化旅游产业在本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以《细则》出台为契机,充分释放文化创意高附加值的带动效应,全面提升海珠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

(三)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问:《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细则》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主要内容分为九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背景、落实的文件精神、适用对象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部分是科技创新载体。从审核部门、奖励对象、认定条件、奖励条件和标准、载体服务与管理等分别阐述。奖励内容包括新登记奖励和考核评价奖励等。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部分是金融产业园区。明确了登记条件、申请与受理流程、建设补助条件与金额、运营补助条件与金额、申报要求等。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二项。

第四部分是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明确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奖励扶持项目的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的登记条件、登记途径、管理和评估程序、运营机构的运营补助条件与金额等。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部分是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说明了对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的运营机构的支持标准等。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六部分是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予以奖励扶持的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给予运营补助;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运营奖励。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五项。

第七部分是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明确本区产业载体申请市级及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和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的扶持奖励。对应《措施》的第十一条第六项。

第八部分是法律责任。明确实施部门、扶持对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是附则。说明《细则》的生效日期、文中所涉概念的解释等其他事项。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体现集聚导向。将原分散在多个单位的园区登记工作归拢到一份政策,统一强化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与产业导入两手齐抓的思路。本《细则》与《措施》的新兴产业、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等奖励补助内容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如创新企业奖所提及的新迁入“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必须进驻相应的产业载体才可以获得办公用房补助。二是丰富载体类型。产业载体共分为六类,与此前仅有创新园区、金融园区扶持政策相比,形式更加多样、主题更加鲜明,园区运营机构、业主、拟入驻企业均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方向。三是强化绩效导向。《细则》以扶持对象所获各类评定、荣誉等细化规定了扶持对象可获得的奖励标准,扶持对象可较为直观了解,并作为其发展努力方向。四是聚焦琶洲。海珠区正大力推动以“一区(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一谷(中大国际创新谷)一湾(海珠创新湾)”为核心的海珠创新岛建设,其中,中大国际创新谷和海珠创新湾目前处于规划和启动阶段,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是我区建设海珠创新岛的核心载体,处于发展增速阶段,对专业服务业的需求日益增加,因此,相关扶持措施聚焦琶洲,有针对性地扶持该区域专业服务业企业集聚和发展。

(四)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问:《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细则》支持方向分为创新研发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招商平台奖励三类,对应不同的适用对象。

问:《细则》主要框架和内容是什么?

答:《细则》主要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对政策导向、制定背景、扶持对象、支持条件和标准、奖励认定程序和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背景、落实的文件精神、适用对象及资金来源等。

第二部分是创新研发奖励。从奖励对象和扶持措施进行分别阐述。奖励内容包括研发机构奖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奖励、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奖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并落地转化奖励、开展研发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等奖励、创新认定奖励、研发经费奖励等。对应《措施》的第十二条。

第三部分是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详细阐述了奖励对象、适用条件以及奖励项目和标准。奖励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创造奖励、专利权质押贷款奖励、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标准认证通过奖励、专利运营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配套奖励。对应《措施》的第十三条。

第四部分是招商平台奖励。明确了奖励对象、奖励内容及奖励实施方法。奖励对象主要包括国内外各类社会专业机构和我区注册企业;奖励内容分为新设立外资项目奖励、经营贡献奖励和特别奖励。对应《措施》的第十四条。

第五部分是法律责任。明确实施部门、扶持对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是附则。说明《细则》的生效日期、文中所涉概念的解释等其他事项。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是强化基础科研支持。鼓励各类机构到本区开办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可以协议形式开展支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倡导专利创造法人化、职务化,在各区中首次明确仅对企业院校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对个人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予奖励,提高政策扶持对象的门槛和标准,切实为企业和高等院校创新成本减负,明确专利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政策导向。二是体现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元素。支持港澳高校、国外知名大学、各国国家科学院等机构到本区开展科技平台交流合作。三是突出重点发展“一区一谷一湾”的政策优势。明确把专利技术产业化作为我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引导优质科技成果在“一区一谷一湾”落地转化,使知识产权紧随产业导入步伐,并把风投融资额、营收利润等核心发展指标作为重要奖励标准,以期将“一区一谷一湾”打造成未来科技企业孵育和创新要素集聚及产业联动发展的“创新特区”。四是突破传统限制。本《细则》具有一定的发展前瞻性,着眼长远,旨在为本区创新和经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不拘泥于眼前利益。突破只奖区内机构的限制,对为本区带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区外机构也可获得奖励;不仅奖励专职从事招商服务工作的社会专业机构,本区注册企业也纳入奖励范围,鼓励企业“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全面拓宽招商途径。

(五)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

问:《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

第二部分,扶持对象。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扶持措施。包括三大类扶持。第一类是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支持金融资源集聚。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奖励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贡献等最高奖励500万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或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对落户金融产业园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对应《措施》的第十五条。

第二类是设立上市挂牌奖励。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上述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奖励。首次入驻金融产业载体的,参照给予办公用房补助。鼓励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依法提供优质服务。对应《措施》的第十六条。

第三类是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支持创新资本促进产融结合。对落户风险投资集聚区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的管理规模奖励,以及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根据上述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一次性给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等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政策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对应《措施》的第十七条。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明确了企业及政策执行部门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了相关指标的审定方式。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第一,新增科创板上市奖励和上市挂牌公司经济社会贡献奖励,均为全市首创。进一步优化全市最高额的风投奖励政策。

第二,金融机构奖励侧重集聚合规、持牌、金融业整体行业带动效应较大的机构。港澳知名金融机构比其他机构奖励幅度提高50%。

第三,对风险投资机构的奖励更加注重管理能力、创新资本与当地产融结合的成效。

(六)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则

问:《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细则》从纵向来看,明确了人才分类评定标准、评定负责部门、扶持申请流程、拨付办法与后续管理,从横向上看,既有效覆盖了人才在海珠创新创业所面临的资金、场地等迫切需要,也同时兼顾了人才对医、学、住、行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涵盖了人才创新创业全生命流程。

同时对落户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中大国际创新谷等实施高端化项目的企业和人才,给予“一事一议”政策,加强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与人才的精准扶持。对应《措施》第十八条。

问:《细则》的亮点是什么?

答:首先,《细则》的人才认定注重市场导向,不唯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引才重心下移,产业精英认定采取企业认可和薪酬导向,把人才创业创新作用及贡献作为主要评价因素,给予企业以人才的第一推荐权。人才扶持注重经济贡献,人才在海珠创业或受聘是获得激励扶持的前提,尤其是产业精英奖励(资金奖励、境外人才奖励、住房补贴、医疗、交通保障)与企业获得的贡献奖直接相关。

其次,境外人才扶持注重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组织和机构评定的相当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设立境外人才和境外创新创业团队专项扶持,为境外人才在海珠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环境。

三、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二十二条,即总则、职责分工、实施条件、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部分主要明确资金安排渠道、扶持对象与使用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明确各负责部门的主管职责分工;第三部分主要明确实施奖励的流程、扶持资金奖励和使用的限制条件;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享受扶持的对象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第五部分主要明确扶持对象及管理机构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六部分主要明确政策生效时间。

问:《办法》的亮点是什么?

答:(一)《办法》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了一些细化、可操作性强的创新内容,包括:对内明确了各责任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外明确了统一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及兑现时间,企业对申请扶持资金的政策流程更加明确。

(二)《办法》通过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规定各责任管理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持续跟踪扶持对象发展情况,加强后期工作,及时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办法》细化规定了申报实施条件,明确了扶持总额及资金拨付的联合审核机制等,避免重复扶持,提高扶持资金的针对性和使用效益。